外国机构设立在华代表处材料清单
2017-12-20 14:50:14 来源:杨浦公司注册
随着中国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密切,很多的外国机构开始纷纷在华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不直接经营业务,而起着业务联系的作用,对于外国机构开发中国市场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外国
随着中国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密切,很多的外国机构开始纷纷在华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不直接经营业务,而起着业务联系的作用,对于外国机构开发中国市场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外国机构设立在华代表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外国金融机构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二)申请人是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
(三)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具备上述(三)、(四)项条件。
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附下列资料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一)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及最大十家股东名单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四)申请前3年的年报;
(五)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
(六)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七)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海代表处税收政策介绍如下:
一、上海代表处纳税收入的确定
1.自营贸易免税
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贸易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由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直接签定商品贸易合同,并且能够提供总机构与中国境内制造厂家签定的购买商品合同以及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其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可免予征税。
2.总机构与代表处共同从事一项代理业务,应纳税所得的确定
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有关资料、凭证,证明其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业务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暂按其收入的50%核定在中国应申报纳税的金额。
3.广告代理业务的特殊规定
从事广告代理的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如果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服务费金额,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实际取得的数额,可暂按合同、协议的成交额的15%作为该代表机构应取得的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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